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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刑法 第二編 分則(續)

 二維碼 107

第五節 金融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méi)收财産。

 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爲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méi)收财産:

  (一)編造引進(jìn)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jīng)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産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第一百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jìn)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méi)收财産:

  (一)明知是僞造、變造的彙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彙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彙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fā)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财物的;

  (五)彙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fā)無資金保證的彙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shí)作虛假記載,騙取财物的。

  使用僞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彙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jìn)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méi)收财産:

  (一)使用僞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随的單據、文件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三)騙取信用證的;

  (四)以其他方法進(jìn)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jìn)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méi)收财産:

  (一)使用僞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爲目的,超過(guò)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jīng)發(fā)卡銀行催收後(hòu)仍不歸還(hái)的行爲。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九十七條 使用僞造、變造的國(guó)庫券或者國(guó)家發(fā)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jìn)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méi)收财産。

 第一百九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jìn)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méi)收财産: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标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duì)發(fā)生的保險事(shì)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fā)生的保險事(shì)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chéng)财産損失的保險事(shì)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chéng)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爲,同時(shí)構成(chéng)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duì)單位判處罰金,并對(duì)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shì)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财産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爲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第一百九十九條 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别巨大并且給國(guó)家和人民利益造成(chéng)特别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méi)收财産。

 第二百條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duì)單位判處罰金,并對(duì)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六節 危害稅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條 納稅人采取僞造、變造、隐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jīng)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jìn)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占應繳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duì)多次犯有前兩(liǎng)款行爲,未經(jīng)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第二百零二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三條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隐匿财産的手段,緻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四條 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guó)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méi)收财産。

  納稅人繳納稅款後(hòu),采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guò)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kāi)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虛開(kāi)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fā)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kāi)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kāi)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méi)收财産。

  有前款行爲騙取國(guó)家稅款,數額特别巨大,情節特别嚴重,給國(guó)家利益造成(chéng)特别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méi)收财産。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duì)單位判處罰金,并對(duì)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kāi)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kāi)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kāi)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虛開(kāi)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fā)票,是指有爲他人虛開(kāi)、爲自己虛開(kāi)、讓他人爲自己虛開(kāi)、介紹他人虛開(kāi)行爲之一的。

 第二百零六條 僞造或者出售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méi)收财産。

  僞造并出售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數量特别巨大,情節特别嚴重,嚴重破壞經(jīng)濟秩序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méi)收财産。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duì)單位判處罰金,并對(duì)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二百零七條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méi)收财産。

 第二百零八條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購買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購買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又虛開(kāi)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零九條 僞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僞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fā)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特别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méi)收财産。

  僞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僞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fā)票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fā)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售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fā)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一十條 盜竊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fā)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fā)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一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的,對(duì)單位判處罰金,并對(duì)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一十二條 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之罪,被判處罰金、沒(méi)收财産的,在執行前,應當先由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和所騙取的出口退稅款。

第七節 侵犯知識産權罪


 第二百一十三條 未經(jīng)注冊商标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zhǒng)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的商标,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五條 僞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标标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标标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六條 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七條 以營利爲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未經(jīng)著作權人許可,複制發(fā)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jīng)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複制發(fā)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條 以營利爲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複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九條 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爲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chéng)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chéng)特别嚴重後(hòu)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爲,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爲公衆所知悉,能(néng)爲權利人帶來經(jīng)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jīng)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jīng)營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jīng)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duì)單位判處罰金,并對(duì)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第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一條 捏造并散布虛僞事(shì)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chéng)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二十二條 廣告主、廣告經(jīng)營者、廣告發(fā)布者違反國(guó)家規定,利用廣告對(duì)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二十三條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報價,損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投标人與招标人串通投标,損害國(guó)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guò)程中,騙取對(duì)方當事(shì)人财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méi)收财産: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産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méi)有實際履行能(néng)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duì)方當事(shì)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duì)方當事(shì)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财産後(hòu)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duì)方當事(shì)人财物的。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guó)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jīng)營行爲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méi)收财産:

  (一)未經(jīng)許可經(jīng)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jìn)出口許可證、進(jìn)出口原産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jīng)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jīng)營行爲。

 第二百二十六條 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二十七條 僞造或者倒賣僞造的車票、船票、郵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數額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第二百二十八條 以牟利爲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第二百二十九條 承擔資産評估、驗資、驗證、會(huì)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人員,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chéng)嚴重後(hòu)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三十條 違反進(jìn)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逃避商品檢驗,將(jiāng)必須經(jīng)商檢機構檢驗的進(jìn)口商品未報經(jīng)檢驗而擅自銷售、使用,或者將(jiāng)必須經(jīng)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jīng)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duì)單位判處罰金,并對(duì)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guò)失緻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緻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緻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殘忍手段緻人重傷造成(chéng)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五條 過(guò)失傷害他人緻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衆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緻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chéng)其他嚴重後(hòu)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亵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衆或者在公共場所當衆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兒童的,依照前兩(liǎng)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緻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緻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緻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爲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liǎng)款的規定處罰。

  國(guó)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三十九條 以勒索财物爲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爲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méi)收财産;緻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méi)收财産。

  以勒索财物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méi)收财産;情節特别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méi)收财産: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jiāng)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爲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chéng)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hòu)果的;  (八)將(jiāng)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爲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爲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爲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爲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duì)被買兒童沒(méi)有虐待行爲,不阻礙對(duì)其進(jìn)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shì)責任。

 第二百四十二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guó)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衆阻礙國(guó)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四十三條 捏造事(shì)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shì)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chéng)嚴重後(hòu)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guó)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适用前兩(liǎng)款的規定。

 第二百四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對(duì)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shì)實诽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huì)秩序和國(guó)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七條 司法工作人員對(du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緻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八條 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duì)被監管人進(jìn)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緻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四十九條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條 在出版物中刊載歧視、侮辱少數民族的内容,情節惡劣,造成(chéng)嚴重後(hòu)果的,對(duì)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五十一條 國(guó)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二條 隐匿、毀棄或者非法開(kāi)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條 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kāi)拆或者隐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五十四條 國(guó)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duì)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複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五條 公司、企業、事(shì)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duì)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huì)計法、統計法行爲的會(huì)計、統計人員實行打擊報複,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六條 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代表和國(guó)家機關領導人員時(shí),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僞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五十七條 以暴力幹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緻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條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家庭成(chéng)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緻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第二百六十一條 對(duì)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méi)有獨立生活能(néng)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六十二條 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chéng)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五章 侵犯财産罪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财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méi)收财産: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緻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财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méi)收财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méi)收财産: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别巨大的;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第二百六十五條 以牟利爲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複制他人電信碼号或者明知是盜接、複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财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méi)收财産。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六十七條 搶奪公私财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méi)收财産。

  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八條 聚衆哄搶公私财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duì)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爲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條 將(jiāng)代爲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hái)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jiāng)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jiāng)本單位财物非法占爲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méi)收财産。

  國(guó)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guó)有單位中從事(shì)公務的人員和國(guó)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guó)有單位委派到非國(guó)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shì)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爲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guò)三個月未還(hái)的,或者雖未超過(guò)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jìn)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jìn)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hái)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guó)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guó)有單位中從事(shì)公務的人員和國(guó)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guó)有單位委派到非國(guó)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shì)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爲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三條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緻使國(guó)家和人民群衆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duì)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财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财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條 由于洩憤報複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産經(jīng)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章 妨害社會(huì)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guó)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guó)人民代表大會(huì)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fā)事(shì)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huì)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guó)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guó)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chéng)嚴重後(hòu)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七十八條 煽動群衆暴力抗拒國(guó)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造成(chéng)嚴重後(hòu)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九條 冒充國(guó)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八十條 僞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guó)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僞造公司、企業、事(shì)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僞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一條 非法生産、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号牌等專用标志、警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duì)單位判處罰金,并對(duì)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二條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guó)家秘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屬于國(guó)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說(shuō)明來源與用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三條 非法生産、銷售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條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chéng)嚴重後(hòu)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五條 違反國(guó)家規定,侵入國(guó)家事(shì)務、國(guó)防建設、尖端科學(xué)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六條 違反國(guó)家規定,對(duì)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néng)進(jìn)行删除、修改、增加、幹擾,造成(chéng)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néng)正常運行,後(hòu)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hòu)果特别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guó)家規定,對(duì)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jìn)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hòu)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hòu)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guó)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八條 違反國(guó)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頻率,經(jīng)責令停止使用後(hòu)拒不停止使用,幹擾無線電通訊正常進(jìn)行,造成(chéng)嚴重後(hòu)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duì)單位判處罰金,并對(duì)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 聚衆“打砸搶”,緻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duì)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九十條 聚衆擾亂社會(huì)秩序,情節嚴重,緻使工作、生産、營業和教學(xué)、科研無法進(jìn)行,造成(chéng)嚴重損失的,對(duì)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duì)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衆沖擊國(guó)家機關,緻使國(guó)家機關工作無法進(jìn)行,造成(chéng)嚴重損失的,對(duì)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duì)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一條 聚衆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huì)、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衆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guó)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duì)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衆鬥毆的,對(duì)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duì)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衆鬥毆的;

  (二)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huì)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dào)聚衆鬥毆,造成(chéng)社會(huì)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衆鬥毆的。

  聚衆鬥毆,緻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shì)行爲之一,破壞社會(huì)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财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qǐ)哄鬧事(shì),造成(chéng)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第二百九十四條 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jìn)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爲非作惡,欺壓、殘害群衆,嚴重破壞經(jīng)濟、社會(huì)生活秩序的黑社會(huì)性質的組織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境外的黑社會(huì)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境内發(fā)展組織成(chéng)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兩(liǎng)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爲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國(guó)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huì)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huì)性質的組織進(jìn)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五條 傳授犯罪方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九十六條 舉行集會(huì)、遊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qǐ)止時(shí)間、地點、路線進(jìn)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huì)秩序的,對(duì)集會(huì)、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七條 違反法律規定,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參加集會(huì)、遊行、示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八條 擾亂、沖擊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huì)、遊行、示威,造成(chéng)公共秩序混亂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九條 在公衆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國(guó)旗、國(guó)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三百條 組織和利用會(huì)道(dào)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guó)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組織和利用會(huì)道(dào)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緻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組織和利用會(huì)道(dào)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詐騙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零一條 聚衆進(jìn)行淫亂活動的,對(duì)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誘未成(chéng)年人參加聚衆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三百零二條 盜竊、侮辱屍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開(kāi)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第三百零四條 郵政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緻使公共财産、國(guó)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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