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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雇員損害賠償案訴狀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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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男,漢族,出生于1974年8月9日,貴州省石阡縣人,住石阡縣**鎮**村**組。聯系電話:138852***** 委托代理人屈華,上海都(dōu)邦律師事(shì)務所律師,聯系電話13885225988 被告貴州**設計研究院,住址:貴陽市**路**号13層。 法定代表人鄧**,負責人。聯系電話:0851-586****. 被告蔣*,男,漢族,出生于1974年8月9日,貴州省鎮遠縣人,住貴陽市南明區**路5-1号。聯系電話:1388517****。 訴 訟 請 求 一、請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醫療費16221.15元、誤工費18451.53元、護理費6150.51元、住院夥食補助費2700.00元、繼續治療費8000.00元、殘疾賠償金51450.12元、鑒定費1300.00元、交通費2000.00元,合計106273.31元; 二、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事(shì) 實 及 理 由 被告貴州**設計研究院在承攬息烽縣黑神廟**有限公司的地勘設計工程中,安排被告蔣*打鑽。2009年12月20日,經(jīng)蔣*介紹,原告被蔣*安排打鑽,用鑽機鑽地孔,按50元/米計算報酬。2010年1月8日下午3時(shí),原告在施工中被鑽機的電钗將(jiāng)右大腿緻傷。原告傷後(hòu)被被告貴州**設計研究院工地負責人王**安排送到鎮遠縣**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爲“右胫腓骨中段粉碎性骨折”,于2010年4月8日好(hǎo)轉出院,出院時(shí)醫囑:“不能(néng)體力勞動及強度活動,繼續治療,休息六個月”。2010年8月13日,經(jīng)貴陽醫學(xué)院法醫鑒定中心鑒定,結論爲:“1、彭*右下肢受傷屬九級傷殘;2、彭*尚需行右胫腓骨中段骨折内固定取出術,其後(hòu)續醫療費合計約爲7500-8000元”。爲此,原告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民事(shì)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向(xiàng)人民法院提起(qǐ)民事(shì)訴訟,請求判決如訴。 此緻 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彭 *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三日 下一篇張飛妨害公務罪案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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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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